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

机构使用“商家后台”、在新氧平台开展经营前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内容中以加粗、下划线方式显著标识的文字,请机构着重阅读、慎重考虑。

一、本协议的订立

(一)    本协议由新氧平台所有者及技术服务提供者“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与拟在新氧平台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进行经营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机构)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

(二)    机构通过“机构入驻流程”办理入驻,机构的入驻申请、资料提交等经过新氧审核通过并以邮件及系统通知形式向机构发出入驻费、保证金缴纳权限开通通知且机构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时,本协议对机构及新氧具有法律效力;如新氧与机构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的,则机构还应遵守另行签署的协议

(三)   本协议双方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进行盖章确认,该电子签名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章,本协议即成立,但本协议的生效仍按本条中第(二)项之规定执行。本协议电子签名服务由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大大)提供技术支持。

(四)   机构同意新氧将机构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单位信息传输至法大大用于申请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机构本身访问和使用,机构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新氧平台上签署电子文件或进行其他活动均视为机构所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机构自行承担。

(五)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新氧商家经营管理规则及信用分处罚规则》、《新氧商家入驻资费一览表》以及公示于新氧平台的各项规则及其之后可能调整的规则共同组成。协议正文与规则冲突的,以新氧平台公示的的最新文件为准执行。

(六)    机构使用唯一账号登录,机构须保证其实名认证信息的真实性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机构不得将账号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若违反前述约定,机构应自行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对于使用唯一账号进行的操作,新氧将视为机构授权委托人的操作,系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因机构原因导致在新氧平台产生的签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由机构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七)    本协议仅在表明“新氧”与“机构”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机构通过“新氧 soyoung”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以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由机构与第三方自行解决。

(八)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中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二、定义                                                                                                                                                      

(一)    新氧平台:指域名为www. soyoung. com新氧"网站及移动端新氧App   

(二)    商城"频道:指新氧平台的商城栏目,是新氧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用户通过新氧平台商城频道预定商城服务项目或新氧补贴计划服务项目,机构向用户提供服务项目信息的发布,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三)    用户":指所有在新氧注册成为新氧注册会员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统称为用户,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用户均指此含义。

(四)    商城服务项目":指机构入驻新氧平台商城频道,通过新氧平台在该频商城栏目中进行相关服务项目的发布,给予新氧用户一个专有的折扣价格,用户通过在线预约支付预约金的方式获得预约码,按照约定时间到机构后向机构提交预约码并接受预定项目服务。

(五)    商城服务项目价格:指入驻新氧平台商城频道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新氧用户一个独家的优惠价格。

(六)    规则:指新氧发布于平台上的,需要机构实时关注的,与机构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规则解释;包括但不仅限于新氧预约金制度、机构管理经营条例、帮助中心等新氧服务的全部规则、说明、解释等。

(七)    机构知晓并同意,新氧有权单方面更新、修改、调整新氧平台规则或对系统进行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入驻费、保证金、信息技术服务费等标准,如机构不接受更新、修改、调整应立即停止在新氧平台的经营行为,并向新氧提起终止本协议的申请。

 

三、入驻

(一)    新氧有权要求机构在点击“提交申请入驻”按键后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二)    新氧有权在机构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机构提供其他资质,且新氧将结合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入驻标准,机构对此知晓并同意。,如机构不接受更新的入驻标准,应立即停止在新氧平台的经营行为,并向新氧提起终止本协议的申请。

(三)    合作期限:自机构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终止协议并退出新氧平台之日止。

(四)    入驻费:机构按新氧平台公示以及后续更新的标准或补充协议的标准足额缴纳的费用。

(五)    机构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    机构确保入驻及后续进行服务信息发布过程中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授权书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新氧将终止与机构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新氧平台的规则及与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根据其给新氧带来负面影响的大小,机构须向新氧赔偿2050万人民币,如给新氧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则以实际损失为准,且机构永久不得入驻新氧平台

2、    机构资质、经营范围或其他与本合作相关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新氧;如未提前告知新氧,新氧有权终止与机构的合作。

3、    机构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如期通知并提交更新文件等情形,由机构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由此导致机构不符入驻条件的,新氧有权要求机构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拒绝机构申请、调整机构相关权限、直至终止本协议。如机构造成新氧及其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机构还应足额赔偿。

4、    机构须及时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及信息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新氧平台”公示链接中显示的标准以及后续更新的标准或者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若有)。机构如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新氧有权在未结算的款项或者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    对于使用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付款给新氧的行为,新氧将视为机构授权委托人的操作,系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机构授权委托人向新氧支付的款项视为机构已履行付款义务,若因机构前述委托付款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税务问题由机构承担,与新氧无关。若因此给新氧造成责任或损失的,机构应予以赔偿。

6、    机构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的行为,视为接受新氧平台内所有规范或规章内容,并同意接受所有规范或规章对机构的约束力;相关规范或规章的制定权为新氧的专属权利,机构不得对规范或规章中的内容进行任何调整或变更;且相关规范或规章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新氧预约金制度、商家经营管理规则等。具体规范或规章的出台及变更,新氧会提前15日通过新氧管理人员向机构通知调整变更的内容,更新后的内容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机构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的行为,视为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可以通过新氧平台评价功能对机构的商品与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将以分值的形式体现机构的商品及其服务的优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新氧、监管机构、媒体等进行投诉进行监督,新氧知悉该投诉后,将介入调查并向机构出具意见,机构应该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

8、    机构足额缴纳入驻费、保证金的行为,视为接受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新氧收到工商、药监、公安等监管部门监管意见后,有权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要求机构予以整改、执行监管意见等;机构怠于执行或者延迟执行时,新氧有权限制机构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家后台”等系统权限,删除或者调整机构发布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

9、    机构保证设有专人负责维护其在商城频道上发布的服务项目及私信功能,并且设有独立咨询电话对接商城频道以方便和用户的交流工作。

10、 基于开放新氧平台的特殊性,除核实机构身份信息真实性以及依据“新氧”监管规则核实机构相关信息外,新氧无义务代替机构对于上传的所有信息、交易行为以及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和核实,同时,新氧对于机构信息的核实仅为形式审核,并不代表新氧对于真实性与有效性的认可,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额仍由机构单独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四、商城频道服务细则

(一)    商城及产品服务项目流程

1、    用户在线预约→用户支付预约金→新氧发送预约码到用户手机→用户和机构预约就诊时间→用户到机构出示预约码→用户按预约价格减去预约金的差额付款→用户以预约价格享受项目→机构在新氧核实验证码是否真实有效→新氧与机构双方进行结算。

2、    用户在线预约→用户支付预约金→新氧发送预约码到用户手机→用户和机构预约就诊时间→用户到机构出示预约码→用户按预约价格减去预约金的差额付款→用户以预约价格享受项目→机构在新氧核实验证码是否真实有效→用户实际享受项目的费用高于新氧平台预约项目→机构在“商家后台”进行补单操作→新氧与机构双方进行结算。

3、    新氧从用户支付的每笔交易预约金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用于新氧平台、服务器等设备资源的维护。

4、    本条所述关于预约金中信息技术服务费的比例,是新氧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量而定。具体比例细节,须以新氧确定的具体内容为准,并由新氧管理人员负责与机构进行沟通明确。如新氧对具体比例及内容进行调整,新氧会提前15日通过新氧管理人员向机构通知。

(二)    新氧对公账号信息说明:

银行名称以及开户支行:交通银行北京望京西园支行

开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卡号:110061774018010006961

开户所在省市:北京市

(三)    发票开具流程说明:

1、    用户在机构消费结算完毕后,机构应当向用户开具此次消费的全额发票,即用户向所缴纳的预约款额以及在机构处所缴纳的差额总和。此金额为机构应当向用户所开具的发票金额。

2、    新氧在每月结算后,新氧仅对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部分,向机构开具正规发票。

五、商城频道服务项目发布内容要求及标准

(一)    机构在新氧平台所发布服务项目名称及文字介绍内容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敏感性用语,并应符合服务项目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    机构添加发布服务项目应为机构所经营手术项目范围内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医疗安全规定。

(三)    机构所发布服务项目包含的文字及图片中只能针对相关手术服务项目做以介绍,禁止带有恶意性质、非法竞争、保证效果等文字及电话联系方式。

(四)    机构服务项目的相关费用不能带有隐性消费,机构所使用药品包含为正品药品,通过国家药监局批文证号,拥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五)    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的相关介绍必须与相关手术医生相匹配。

(六)    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介绍要保证图片清晰,简洁大方,按照规定像素及大小上传,并与售卖产品相匹配。

(七)    机构发布服务项目内容中所涉及用户肖像权、版权及其他权利方面的许可责任方面由机构承担,新氧概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八)    机构承诺在提供给新氧平台商城的合作项目价格必须低于其它渠道价格。

 

六、保证金

(一)    机构知悉并同意向新氧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保证,并进一步知悉且同意在机构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新氧平台上规则时,新氧有权根据相关约定及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用户等第三方的赔偿

(二)    保证金额度

1、    机构应根据新氧公示链接中的保证金缴纳标准,将对应金额的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至新氧指定账户。

2、    机构知悉并同意: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算任何利息。同时,新氧有权根据机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情形调整机构交付的保证金额度,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扣减保证金,机构应在新氧通知后5日内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否则,新氧有权通知平安银行自机构新氧钱包账户中扣除相关金额、限制“商家后台”权限,直至解除本协议。

3、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1)  在下述情形下,新氧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a)  机构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或义务的;

b)  机构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c)  机构在新氧平台发布项目、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新氧平台任何规则或违反其对用户的承诺,或被用户投诉、索赔时,新氧判断应对用户进行赔付的;

d)  机构违反与新氧平台任何规则,给新氧或其关联公司/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的;

e)  本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出现的。

2)  新氧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抵扣或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氧平台”发布公告、向机构发送电子邮件、新氧站内信、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通知机构,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抵扣和/或赔付原因及抵扣和/或赔付的金额。

3)  若机构保证金不足时,新氧没有使用自有资金替机构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义务,但若新氧进行了该等支付,则新氧有权要求机构于5日内足额赔偿;如机构不予赔偿,新氧有权通知平安银行自机构新氧钱包账户中扣除相关金额、限制“商家后台”权限,直至解除本协议。

4)  保证金的退还:服务协议终止且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后,机构可向新氧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新氧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扣除依据协议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机构;如机构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应由机构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新氧将不予退还机构保证金,并保留向机构追偿的权利

 

七、保密义务

(一)    机构及机构员工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有关数据和资料或者可能对本协议项下今后的业务和市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以及新氧的其他非公开信息等,同时也不得在未取得新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此类信息。若因机构违反上述约定而造成新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机构须赔偿新氧人民币8万元,新氧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以赔偿新氧或用户实际损失

(二)    在本协议终止后,机构应将含有本协议项下服务数据信息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新氧或按照新氧的指示进行删除;如新氧提出要求,机构将向新氧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或删除。

(三)    保密期限。机构应按本协议对相关信息持续地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本协议中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特定保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等可不再保密;此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四)    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机构须对因用户参加新氧平台服务而知悉的经销资料、用户数据、用户信息保密,以及价格表、便览手册、经营方式、经营机会等均有保密义务,不经新氧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

(五)    机构保密责任的规定持续有效,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六)    如果发现任何出现本条约定的侵权情况,机构应立即通知新氧,且应协助新氧采取保护权益的措施。

 

八、违约责任

(一)    机构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如需新氧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等)由机构予以承担

(二)    机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将新氧用户吸引到“新氧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新氧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新氧平台数据、利用新氧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新氧有权扣除机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保留向机构继续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    机构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对新氧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机构服务或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用户所遭受的损失及损害责任,全部由机构予以承担,新氧对此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五)    因机构发布内容造成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新氧协助调查的,新氧有权将机构发布的信息数据交由监管部门,并且新氧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自行判断是否对相应信息立即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机构的产品进行下架、删除、封禁,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新氧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但机构由此给新氧带来损失的,机构须对新氧承担赔偿责任

(六)    因机构的行为致使新氧所花费的相关维权诉讼费用,均由机构予以承担;该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通信费等

(七)    机构发生违反本协议等情形时,新氧除有权按照本条约定要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限制“商家后台”权限、扣除保证金、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八)    本条中涉及的违约金赔偿,机构应在5日内向新氧支付,否则有权自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及通知平安银行自新氧钱包账户中予以扣除

 

九、有限责任

(一)    本协议项下服务将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新氧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满足机构的任意需求。机构在确认使用前,应充分考虑并慎重决策,一旦使用,机构将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各项风险和责任。

(二)  使用“新氧平台”下载数据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机构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三)    法律地位声明:新氧作为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仅为便于机构与用户间达成交易提供交易地点,而并非机构与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新氧不对机构及/或参与交易的用户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因机构与参与交易的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起诉、举报及税赋等,均由参与交易的双方解决,与新氧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无关。但是,机构怠于履行义务时,新氧有权介入机构与用户间的争议,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对该争议进行判断和处置,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十、不可抗力

(一)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新氧均不对由于电力、网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尽全力进行处置以减少或者避免损失,否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责。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协议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十一、协议的终止

(一)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终止或变更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二)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股东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三)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一方若有义务或责任尚未履行或承担完毕的,则该方仍应予以履行完毕或承担。

(四)    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新氧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产生的任何责任。如因终止协议而使新氧、用户遭受经济或商誉损失的,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须承担违约责任:

1、    机构全部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给他人或部分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给他人,且足以影响其正常营业。

2、    机构依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整顿、宣告破产、停止营业,或因诉讼案件而受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上述情况足以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3、    机构名称、地址或实际营业项目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且造成重大损失时。

4、   机构的认证身份无效或无法有效核

5、   机构反本协议约定,新氧依据违约条款止本协议的。

6、    机构盗用他人账户、发布违禁信息、欺诈、售假、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利等行为,新氧依据规则对机构的账户予以关闭的。

7、   除上述情形外,因机构多次规则相关定且情节严重,新氧依据规则对机构的账户予以关的。

8、   机构在新氧平台有欺布或售假冒/权产品、侵犯他人合法益或其他违约的。

9、   新氧基于合理理由判断机构的行可能造成机构、新氧用等相关方遭受严害或承担法律任。

(五)    因机构原因导致本协议的解除,新氧已经收取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    双方约定终止本协议的,应由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并经各自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十二、正当交易条款

(一)    双方均有责任教育本方员工,禁止在双方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贿、行贿、受贿行为,亦有权和有义务拒绝、举报对方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索贿、行贿行为,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受贿。

新氧举报邮箱: jubao@soyoung.com         

(二)    任何一方(含员工及家属)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兑奖彩票、消费代付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三)    任何一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对方工作人员提供非公务指定的借贷、租赁、投资及对其个人或亲友进行酬劳式的工作安排。

(四)    双方在经济交往中,对于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任何形式的让利(返利)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过双方财务部门进行收、付结算。

(五)    双方的员工参与对方组织和实施的有损其本身所属公司的利益或损害公司形象活动的,除接受处分并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外,涉事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    一经发现机构或其员工或由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有向新氧或其员工行贿的事实行为,新氧有权随时终止与机构的相关经济合作;新氧有权向机构按行贿价值金额的10倍收取协议违约金;同时,新氧有权暂停向机构支付所有应付账款,直至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或纠纷处理结束。

 

十三、通知及送达

(一)    新氧针对所有机构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变更、规则变更、通知等将以新氧平台公告形式告知机构,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机构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

(二)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新氧向机构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机构向新氧平台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新氧平台发布公告、向机构发送电子邮件、新氧站内信、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机构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新氧平台系统更新,若机构未及时更新的,向原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四、管辖、法律适用

(一)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以平等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新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附则

(一)    对于新氧的商标、LOGO、以及其他图片信息等,未经新氧书面许可,机构不得使用。否则,新氧有权追究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三)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是缔约协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