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氧”是一家中立的医美信息提供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新氧”不对商家以及用户在平台上转载、发表的内容提供任何人身权利方面的保证。
“新氧”尊重和保护第三方人身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对于人身权的正当投诉,“新氧”将按照本规则及时处理。任何权利人(或监护人)及其授权者认为“新氧”平台上的信息存在人身权侵权行为,可按照本规定向“新氧”进行书面投诉。
本规则受理的投诉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
权利人可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提供投诉资料,进行书面投诉:
3.1下载、填写《人身权侵权投诉通知书》并签字或盖章;
3.2 提供初步证据资料,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3.2.1 投诉人身份证文件:
3.2.1.1个人:包括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等。如提供居民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大陆公民优选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港澳台及外国人优选为护照。
3.2.1.2公司、企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2.1.3监护证明文件:如投诉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除3.2.1.1项证明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按3.2.1.1项标准准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生效的判决文书等。若提供户口本,需复印首页、监护人页,以及被监护人页。
3.2.1.4委托证明文件: 如投诉人委托他人处理侵权事宜,除3.2.1.1、3.2.1.2项证明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真实、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权利人签名按指模或盖章)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按3.2.1.1项标准准备)。
3.2.2人身权权属证明文件:
名誉权:侵权事实及侵权损害事实;
姓名权:姓名权属证明;
肖像权:肖像来源及权属证明。
3.2.3其他证据材料
构成侵权的其他证据材料。
3.3 发送指定邮箱
将填好并签字/盖章的《人身权侵权投诉通知书》和初步证据材料以“投诉+投诉人+侵权类型”为邮件名,发送到qinquan@soyoung.com邮箱。
3.4 “新氧”受理、审核及处理
“新氧”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予以处理,对于权属不清、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新氧”不予受理,直至权利人补充完整资料。
“新氧”正式受理投诉之后,会对材料进一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新氧”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权利人提供或补充材料,权利人应在“新氧”设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补充,期满未作答复或补充的,视为权利人撤回投诉。权利人也可主动撤回投诉。无论是权利人主动撤回还是被视为撤回,“新氧”有理由认为原投诉的侵权情况自始不存在。
如投诉审核通过,“新氧”会采取屏蔽、删除、断开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3.5 反通知程序
“新氧”根据投诉人的通知和初步证据资料采取屏蔽、删除、断开等措施后,会将投诉通知及措施告知被投诉人。如果被投诉人认为其行为并未侵权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自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下载填写《未侵权声明》,准备未侵权的证明材料(请按照本规则第4项申诉材料提供),并将声明和材料以“人身权申诉+投诉单号”为邮件名,发送到qinquan@soyoung.com邮箱。
“新氧”接到声明后,会将该声明转送至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声明转达至投诉人后十五日内,“新氧”未收到权利人已经起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可即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用于证明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资料,包括:
身份证明材料:请参照3.2.1提供。
权属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被屏蔽、删除或断开的侵权链接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照片、户口本等;
未构成侵权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未侵权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协议等。
用户因人身权侵权被屏蔽、删除或断开链接以后,若获得了充分有效的未侵权证据,可参照本规则3.5条进行申诉。
6.1《人身权侵权通知书》、《未侵权声明》应亲笔签名并按指模或加盖公章,否则,“新氧”不予受理。
6.2 投诉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并自愿承担要求“新氧”屏蔽、删除或断开侵权链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6.3 申诉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并自愿承担要求“新氧”恢复侵权链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6.4 为保证投诉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请按照该本规则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的材料,否则投诉将不予受理。
6.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新氧”有权修改、解释本规则。
附件 人身权侵权投诉通知书.doc
附件 未侵权声明(人身权).doc